人会议的会场有六年设在阿姆斯特丹,其后的两年则设在米德尔堡。
十七人会议下设财务、监察、财产管理、舾装、通信等委员会,由出身各卡梅尔(分部的董事具体负责。由于和东印度之间的通信业务特别重要,在海牙设立了专门的事务局。十七人会议的主要工作是决定各卡梅尔派往东印度的船只数量和公司员工、船员、水手的人数,确定运往东印度的商品的种类和数量、在东印度的进货种类和数量,决定东印度商品的拍卖以及对投资者的分红。
十七人会议的指令和订单,首先全部送至设在巴达维亚的印度委员会。以总督为首的六人组成的印度委员会,在统一管理分散于亚洲各地的商馆和要塞的同时,与十七人会议保持密切联系,参与公司整个贸易业务的运营工作。财务会计、商品管理,以及与本国的通信联系等商业相关业务自不必说,由于公司在东南亚拥有以巴达维亚为代表的几处直接统治的地区,所以这些地方的行政、司法、军务等工作也在印度委员会的管辖之下。
虽然印度委员会有义务每年向本国的十七人会议提交报告,但由于通信往来至少需要一年半的时间,所以日常工作基本上全由巴达维亚的总督全权决定。此外,从各商馆和要塞提交的报告和咨询也都先集中到巴达维亚,此处可以处理的事情一般就立即处理了。
后面还会提及,在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所有业务中,亚洲各地的贸易占了极大比重。这些贸易基本都是由巴达维亚总督和印度委员会负责处理。关于本国的十七人会议和巴达维亚的印度委员会之间的关系,18世纪初叶曾担任总督的扬·凡·瑞贝克(janvanreibeek曾说过这样一句话:“祖国的绅士们在祖国下达最高指示,但在这里,我们根据自己的良知做出判断。”据此可知,巴达维亚的印度委员会与其说是东印度公司在当地的办事处,不如说是类似于亚洲总部那样的重要机构。
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营运
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体制,与本国没有总公司而在亚洲拥有强大中心据点的荷兰东印度公司形成鲜明对照。英国东印度公司在本国设有稳定的总公司,而在亚洲却没有像巴达维亚那样的中心据点。
在16世纪中叶取得克伦威尔颁发的特许状(1657和查理二世颁发的特许状(1661之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组织结构逐渐固定下来。这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