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异地任官,国家提供住房,居住官舍也是种政治待遇。办公住家一体化,官多房少退休离任必须搬出官舍。
“官舍”就是官吏的住所,因为常与官衙连在一起,如今日之“机关大院”,所以有时也兼容办公场所的含义。因其不仅所有权一般都姓“官”,即属于国家资产,而且往往还特定属于某官署即某一个机关。官员不得添置任何家具,供给知县的家具杂用有63种,200余件,县丞、主簿等有60种,典史仅19种。也就是说给你多少家具,你就使用多少,私自动用公款添买,就是违反制度。另外,官员调任或退休时,所有家具杂用都要按清单归还。
异地任官国家提供住房
此事可追溯到在大小贵族各以封地为行使政令场所的先秦时代。自秦汉起,各级官员均由国家任命,无论是各地贤能被选拔或举荐到中央当官,或原在京畿居住者被外放到各地当官,大多存在有异地仕宦解决住所的需要。因此,由国家向赴任官员提供住房,大约也就在秦汉之际逐渐趋向制度化。
《汉书》卷三十九记载,曹参封爵列侯,食邑平阳,但本人先后在齐国和中央任相,其长安的“相舍后园近吏舍,吏舍日饮歌呼”云云。此“相舍”与“吏舍”,就是相国住宅和吏员宿舍的同义语,当由国家提供。
汉高祖刘邦向全国发布《同安辑令》说:“凡为列侯食邑者,都给印绶佩带,赐给宏敞的住宅;俸禄达到二千石级别的将吏,就可迁居长安,赐给次一等的住宅。(已译成白话文——编者注)”这当然是开国时期优待功臣的一种措施。
再看《汉书》卷九十三记载,侍中董贤为邀汉哀帝宠信,假日亦不肯回家与老婆团聚,于是哀帝特许董贤的妻子搬进他在宫中的住所,“若吏妻子居官寺舍”。根据这一条史料,可知最迟到西汉后期,官吏家属可以随居机关住房(官舍),这或许已经是普遍现象了。《太平御览》卷四九一引《汉书》称,光禄大夫魏霸丧妻,其长兄还特意“为(魏)霸娶妻,送至官舍”。
居住官舍也是一种政治待遇
居住官舍不仅是项福利,也是种政治待遇。《事实类苑》卷十一记,北宋名相寇准受政敌迫害,被贬为衡州司马。衡州府向来不给这种徒有虚名、实受监管者分配住房,但是“百姓闻之,竞荷瓦木,不督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