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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起诉任可可

    任春红听取了我的建议,回去后就向当地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当地法院也受理了该案。

    我觉得很幸运,因为负责该案的法官没有从道德上批评当事人,同时认为解决孩子的问题更重要。

    在法官的配合下,我和小潘到任春红生产就医的医院调取了任春红的全部原始病历材料,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始病历中的签名捺印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显示,上述病历中签字为“杨非非”处的捺印均为任春红右手拇指所留。

    这意味着,任春红确实是可可的分娩母亲。

    鉴于此,我建议任春红撤回原诉讼,“申请确定监护人”案件,转而向法院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讼:任春红起诉任可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亲子关系。

    法院正式受理立案。

    立案之后,预期较为乐观。

    我分析,与其他涉及代孕子女监护权或确认亲子关系的纠纷不同,其他案子可能是代孕委托方、血缘方、分娩方、实际抚养方等几方抢孩子,但在这个案子里,真正想要孩子的只有分娩方任春红。

    “虽然分娩母亲一开始的主观动机不正,是为了钱去代孕,但是在对方(委托方不愿付钱的情况下还是愿意把孩子生下来,并且生下来后一直在抚养,也愿意建立法律纽带。”

    无论大人犯了什么过错,孩子是无辜的,法律要保护孩子的人格尊严与权益。

    一个孩子不能在法律层面存在两对父母。委托任春红代孕的“那位先生”是可可的基因父亲,任春红是分娩母亲,但法律上不能说任可可既是“那位先生”的孩子也是任春红的孩子。“

    如果基于血缘说,任可可一定是那位先生的孩子,如果基于分娩说,这孩子只能是任春红的孩子。”

    法院到底会采取血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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