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566-1683年,奥斯曼帝国征服阿拉伯半岛西南沿岸,直至也门。向东控制高加索地区,向东南控制波斯湾南岸地区。1683年奥斯曼帝国的疆域达到最大。此时帝国的疆域范围大致包含今西亚的土耳其、伊拉克、科威特、叙利亚和黎巴嫩,以色列,沙特阿拉伯的汉志地区,也门西部、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欧洲的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南斯拉夫联盟、马其顿、希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阿尔巴尼亚、匈牙利、摩尔多瓦,乌克兰南部的克里米亚及附近地区;非洲的埃及,苏丹的北部,利比亚北部,阿尔及利亚北部,突尼斯,以及地中海的克里特,塞浦路斯等.面积大约530万平方公里。
奥斯曼帝国鼎盛时期,全国共分为31个省,250个县,而土地全归以苏丹为首的帝国中央政府所有,以服兵役为条件授予军事地主阶层使用。
奥斯曼帝国实行的是军政合一政体,同时兼有沙里亚政体的色彩,是伊斯兰教法确认的政治体制之一。国家政权必须符合沙里亚的精神,国家领导(即哈里发、苏丹、埃米尔等)亦必须遵循伊斯兰教法治国。
为了扞卫伊斯兰教义的神圣性、纯洁性和连续性,教法学家们后来提出了比较系统的哈里发学说,就哈里发的资格、职能、产生办法等作了一系列原则规定,认为哈里发作为\"安拉之公仆\",必须尊重伊斯兰教法,只能在沙里亚容许的有限范围内行使其权力。这些权力主要是行政立法权,包括颁布政令、制定行政法规、确定国家的行政建制、任免官吏等。但所有这些行政立法在理论上皆被视为对沙里亚的一种应用和补充,不能有悖于沙里亚的精神。历史上封建君主常以此为据来颁布行政法规,如着名的《奥斯曼帝国法规》。近代以来,还经常据此颁布政令和法规,限制沙里亚法院的司法权,并以行政立法的方式对教法的实体加以修订。
奥斯曼帝国采用君主政体,苏丹的权位遵循奥斯曼家族世袭的继承原则。伊斯坦布尔的苏丹凌驾于臣民之上,俨然是臣民的主宰者和保护者,>> --